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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民初26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文某与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262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文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法定代表人:方某某。原告文某与被告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了(2017)湘0102民初2620号民事裁定,同日扣押了文某存在本院的冻结账户保证金35000元,并于2017年4月28日实际冻结了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的43001794061052******账户存款110000元。原告文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文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解除对担保人、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的43001794061052******账户存款110000元的冻结措施;二、解除对文某存在本院的冻结账户保证金35000元的扣押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超臣人民陪审员  康 毅人民陪审员  蔡厚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