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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刑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延海故意杀人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书(2017)内07刑申14号王延海:你因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2015)扎刑初字第2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2016)扎刑监字第1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宣告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实你持锐器砍击他人身体要害部位,侵害到他人的生命权,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你提出的被害人贾某陈述相互矛盾,其他证人证言均属传来证据,监控录像不能直接证实你到过案发现场,原审没有将作案工具作为证据出示,故原审认定你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的申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准确。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申诉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 此 通 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