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3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司道臣与郝光云、杨俊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道臣,郝光云,杨俊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13民初979号原告:司道臣,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济南市长清区,现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隋建勇,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光云,女,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杨俊德,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梅,长清晨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司道臣与被告郝光云、杨俊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道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隋建勇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梅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司道臣及被告郝光云、杨俊德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司道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郝光云、杨俊德立即支付借款10000元及利息720元及自立案之日起至付清期间的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点六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郝光云、杨俊德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3日,郝光云因经营困难向司道臣借款10000元,约定二十天内还款,逾期不还按照每日6厘计算利息。借款到期后,郝光云一拖再拖,为此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郝光云辩称,借款情况属实,也同意偿还借款,但利息约定太高,不应予以支持。杨俊德辩称,我与郝光云虽仍系夫妻关系,但我们两人自2015年分居至今。2016年11月3日郝光云借款时,我并不知情,也没有和郝光云有共同举债的意思,后来这笔借款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我认为本案系郝光云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我不应承担偿还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司道臣与郝光云系朋友关系,2016年11月3日,郝光云因经营困难向司道臣借款10000元,由郝光云向司道臣书写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到现金壹万元(10000¥)郝光云20**年11月3号(20天之内还)370123*******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大柿子园342号。到时候给你200元如果还不了一天加现在的利息6厘计算,26号下午还钱,一次性还清,到时还不了就去起诉”。其中下划线部分内容为系借款20天到期后郝光云用红笔添加的,“到时候给你200元”字样用红笔划掉。之后郝光云仍未偿还借款,司道臣多次向郝光云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郝光云向司道臣出具的借据,能够证明双方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事实。经司道臣多次催要,郝光云均未偿还,故司道臣要求郝光云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因双方借条中约定的日息6厘超出法律规定,司道臣在庭审中主动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故司道臣要求2016年11月3日至2017年3月3日的利息720元及起诉之日至付清期间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杨俊德是否应当承当还款责任的问题,司道臣主张该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借款发生在郝光云与杨俊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郝光云、杨俊德也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债务系郝光云个人债务或除外情形,本案债务应认定为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故杨俊德应对本案借款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案经调解未果,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郝光云、杨俊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司道臣借款本金10000元;二、由郝光云、杨俊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司道臣利息720元;三、由郝光云、杨俊德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尚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向司道臣支付借款利息;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郝光云、杨俊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开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