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0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郭仲仓、王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仲仓,王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0执136号申请执行人郭仲仓,男,汉族,1960年2月17日出生,住所地怀来县。被执行人王青,男,汉族,1960年1月20日出生,住所地怀来县。郭仲仓申请王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怀民初字第4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青已做还款计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怀民初字第4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还款计划履行,申请人可再次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润昶执行员 陶铸军执行员 张世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树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