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初2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郭瑞平与祝君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瑞平,祝君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2587号原告:郭瑞平,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祝君梅,女,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瑞平与被告祝君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瑞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瑞平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5元,与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8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郭瑞平。代理审判员 丁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