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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吉林市龙潭区金霖建材商店与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龙潭区金霖建材商店,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3民初713号原告:吉林市龙潭区金霖建材商店,住所:吉林市龙潭区(经营者:林傲雷,1988年1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东,北京昂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付文宝。原告吉林市龙潭区金霖建材商店与被告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吉林市龙潭区金霖建材商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吉林市龙潭区金霖建材商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立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