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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催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山西乾元磁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乾元磁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3民催23号申请人:山西乾元磁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27858391046。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银通经济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兔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夏燕,宁波市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山西乾元磁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山西乾元磁电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30005136435335、票面金额5万元、出票人慈溪市金海岸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腾发塑料制品厂(普通合伙)、持票人山西乾元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观海卫支行、出票日期2016年10月19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4月1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西乾元磁电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000元,由申请人山西乾元磁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董际峰审 判 员 何诗昂审 判 员 陆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周瑚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