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1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树勤与司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勤,司红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1民初595号原告:王树勤。被告:司红。原告王树勤诉被告司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15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树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8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树勤负担。审判员 李培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陈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