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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赵振华与敖特根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振华,敖特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2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振华,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敖特根,女,1978年12月17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内蒙自治区。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211号赵振华申请执行敖特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7民初92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121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敖特根在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阿拉坦额莫勒信用社开户的存款账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