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财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明喜、邵晶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明喜,邵晶明,山西长远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财保154号申请人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汇通北路63号。法定代表人:曹双马,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陈明喜,男,1963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邵晶明,女,1962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山西长远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和顺县义兴镇南关村中和南街南端1号。法定代表人:宋朝光,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明喜、邵晶明、山西长远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申请人向本院保证,如财产保全申请有误,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明喜、邵晶明、山西长远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七��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宇文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