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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邯郸市凯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刘振楼、郝本菊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凯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振楼,郝本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1936号原告:邯郸市凯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54号院39-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366046208XC。法定代表人:齐保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晓华,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振楼,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曲周县。。被告:郝本菊,女,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肥乡县。。原告邯郸市凯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振楼、郝本菊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邯郸市凯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凯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计178元,由原告邯郸市凯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霄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葛扬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