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吴晓勇与西安金三角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一三一煤田地质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勇,西安金三角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一三一煤田地质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1272号原告吴晓勇。委托代理人袁成润、张卫,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金三角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泾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明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巧芸、范钦,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一三一煤田地质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金城办象山路一三一队。法定代表人柴宏有,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晓勇诉被告西安金三角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一三一煤田地质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晓勇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晓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晓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30元,减半收取915元,原告已预交1830元,本院退付其915元。审判员 吴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