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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02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马国平、蒋马女与朱春滨、镇江汇泰钢材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平,蒋马,朱春滨,镇江汇泰钢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1030号原告:马国平,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阳,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勤,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马女,女,195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阳,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勤,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春滨,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镇江汇泰钢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花山湾新村五区17号第1层至2层102室。法定代表人:朱春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黄山南路20号德润大厦10楼。法定代表人:季某某,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春霞,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国平、蒋马女与被告朱春滨、镇江汇泰钢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2017年6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春滨、镇江汇泰钢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国平、蒋马女撤诉。案件受理费2330元(已减半),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陈艳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天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