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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7民初258号原告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米脂县电力大楼西侧。法定代表人艾伟权,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磊,陕西银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公司,住所地:米脂县银州北路15号。负责人姜卫东,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建飞,陕西银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米脂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31.46元,减半收取2365.73元,由原告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马光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申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