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民初3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3294辛昌德与溧阳市正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昌德,溧阳市正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3294号原告:辛昌德,男,1977年1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7701153470,汉族,贵州人,住贵州省威宁黎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哲觉镇大桥村箐口组。被告:溧阳市正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戴埠镇杨桥村温岚山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550274719Y。法定代表人:傅洪根,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昌德与被告溧阳市正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2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辛昌德负担。审判员 吕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