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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4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华腾与裴远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腾,裴远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4执273号申请执行人:华腾,男,199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被执行人:裴远瞩,男,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裴远瞩与被执行人华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华腾已经履行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1124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甲寅审判员  龚 剑审判员  徐 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柳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