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湖北银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国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银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张国华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350号原告:湖北银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立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国华,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本院在审理湖北银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国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银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银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湖北银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慧娟审 判 员 钟育新人民陪审员 胡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鲁郑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