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30执1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思兴、广昌县广龙雪松制板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思兴,广昌县广龙雪松制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30执1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思兴,男,1963年出生,汉族,福建省建宁县人,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广昌县广龙雪松制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法定代表人:邱祖友,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东生,男,广昌县广龙雪松纸板有限责任公司文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2017)赣1030民初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昌县广龙雪松制板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广昌县广龙雪松制板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1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596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智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上官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