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民初3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天津市九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宝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九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宝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3285号原告天津市九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区东方红路东段6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4135574—9。法定代表人熊胜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植顺,该公司副经理。被告李宝杰,男,1967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现住。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九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宝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九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天津市九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卢宝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季凯月书 记 员 张温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