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5民初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倪文松、倪海婷等与永泰县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文松,倪海婷,永泰县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5民初954号原告(反诉被告):倪文松,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原告(反诉被告):倪海婷,女,199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被告(反诉原告):永泰县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泰县樟城镇南湖路3号(工会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刘必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彧,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山,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倪文松、倪海婷诉被告(反诉原告)永泰县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文松、倪海婷于2017年6月15日、反诉原告永泰县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倪文松、倪海婷以与被告(反诉原告)永泰县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均申请撤诉,系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倪文松、倪海婷撤诉;二、准许永泰县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353元,减半收取计176.5元,由倪文松、倪海婷负担;反诉受理费1031元,减半收取计515.5元,由永泰县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少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晓燕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