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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4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郑夕英与詹红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夕英,詹红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4156号原告:郑夕英,女,1972年12月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詹红美,女,成年,汉族,住诸城市。原告郑夕英与被告詹红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夕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兆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