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执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利娟与被执行人郑云成、赵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娟,郑云成,赵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5执819号申请执行人张利娟,女,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被执行人郑云成,男,195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被执行人赵用,女,195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本院在执行张利娟申请执行郑云成、赵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5民初1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郑云成、赵用银行存款或收入266881.6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郑云成、赵用自2017年5月22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建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