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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民终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洛阳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桂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洛阳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桂斌,董超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66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洛阳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寇店镇正大路*号。法定代表人:孙文东,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变成,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要魁,河南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申桂斌,男,汉族,1993年5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董超华,男,汉族,1991年5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上诉人洛阳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申桂斌、董超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5)洛龙伊民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洛阳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洛阳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洛阳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84元减半收取为2192元,由上诉人洛阳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龙杰审判员  杨元卿审判员  李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