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4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4民初52号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对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被告唐山国泰纸业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国昌天宇集团有限公司、彭国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京04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京04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十页第十八行“有权向南京银行北京分行追偿”补正为“有权向国泰公司追偿”。审 判 长 崔智瑜审 判 员 温志军审 判 员 王 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 静书 记 员 白 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