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3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日喜与李佩、党来仁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日喜,李佩,党来仁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3872号原告王日喜。被告李佩。被告党来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日喜与被告李佩、党来仁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并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王日喜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日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审判员 薛兵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莉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