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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3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日喜与李佩、党来仁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日喜,李佩,党来仁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3872号原告王日喜。被告李佩。被告党来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日喜与被告李佩、党来仁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并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王日喜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日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审判员  薛兵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莉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