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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继永与杨小霞、刘永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继永,杨小霞,刘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316号申请人李继永,男,1977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杨小霞,女,1973年9月24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刘永利,男,1972年4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杨小霞之夫。李继永申请执行杨小霞、刘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继永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37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杨小霞、刘永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40826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3711.5元、执行费608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杨小霞、刘永利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民初37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如吉审判员  孙居亮审判员  李龙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郎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