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5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蒋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韩开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1,重庆恒途运输有限公司,韩开飞,刘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5058号原告:蒋某1,男,201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理人:蒋某2,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蒋法鹏,重庆市合川区三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重庆恒途运输有限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长寿区凤城长寿路90号第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0682685802。法定代表人:赵昌英。被告:韩开飞,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张程理,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被告:刘文,男,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碚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9883690B。负责人龙保勇,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涂军,重庆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某1诉被告重庆恒途运输有限公司、韩开飞、刘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蒋某1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1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蒋某1承担。审判员 刘文伟二〇���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宗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