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恢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天津市道路桥梁管理处、天津市德人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道路桥梁管理处,天津市德人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刘晓刚,王良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76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道路桥梁管理处,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105号。法定代表人:郝学华,处长。被执行人:天津市德人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建港里铁道北13-43。法定代表人:刘晓刚,经理。被执行人:刘晓刚,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住天津市。被执行人:王良功,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惠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道路桥梁管理处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德人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刘晓刚、王良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二中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建晖审判员 郭胜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易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