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33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管丽静与被执行人蔡显顺、朱淑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丽静,蔡显顺,朱淑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33执264号申请执行人管丽静,女,1969年5月8日生,住黑龙江省抚远市。被执行人蔡显顺,男,1961年8月27日生,住黑龙江省抚远市抚远镇。被执行人朱淑芹,女,1964年3月9日生,住黑龙江省抚远市抚远镇。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2016)黑0833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远市人民法院(2016)黑0833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恒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时颜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