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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执2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建祥、杨金河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祥,杨金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2502号申请执行人:张建祥,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杨金河,男,1967年6月8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申请执行人张建祥与杨金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黄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年黄民初字第041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杨金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金河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经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及本院实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洪军代理审判员  董传刚代理审判员  王安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效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