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4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迟存智与王辉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存智,王辉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4469号原告:迟存智,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辉田,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迟存智与被告王辉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迟存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3月5日,被告王辉田借原告100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讨要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拖延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诸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住址,无法送达被告王辉田,经询问原告,原告也无法提供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迟存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丰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传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