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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3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曹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3917号原告:曹某,女,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告:石某,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曹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曹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李进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祖亚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