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3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东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123刑初85号公诉机关犍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东,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犍为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犍为县,现住犍为县。2013年11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2月25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29日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犍为县人民检察院以犍检公诉刑诉(201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东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犍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晓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东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9日、21日,被告人李东在其位于犍为县XX镇XX路XX号2栋XX单元302号的家中,通过房门上的小窗,以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李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二次共计0.22克;21日,当李某购买海洛因后行至犍为县人民医院门口时,被民警依法盘查,从其身上搜出刚从李东处购买的疑似毒品海洛因0.11克。2017年3月27日、28日,李东在其家中,以同样的方式,以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梁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二次共计0.22克;28日,当梁某购买海洛因后行至凤凰路203号时,被民警依法盘查,从其身上搜出刚从李东处购买的疑似毒品海洛因0.11克。2017年3月29日,侦查人员在李东家中搜出7小包共计1.13克疑似毒品海洛因,并予以扣押。经鉴定,上述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李东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东明知海洛因是毒品而予以贩卖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多次贩卖,属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东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是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当场查获并扣押在案的毒品1.35克,系违禁品,依法应予没收。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海洛因1.35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万 华审 判 员 何明宏人民陪审员 汪元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旭妍附:本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