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民初3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高鲁与陈春兰、李纪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鲁,陈春兰,李纪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3118号原告:高鲁,男,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被告:陈春兰,女,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被告:李纪雪,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原告高鲁与被告陈春兰、李纪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高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文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亚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