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33执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海林、李兴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林,李兴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1092号申请执行人:刘海林,男,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瑞金市。被执行人:李兴良,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会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海林与被执行人李兴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兴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锦祎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朱裕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