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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21执恢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施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永希、李继芹、镇康县如意橡胶开发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永希,李继芹,镇康县如意橡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21执恢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施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粟启航,施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地址:施甸县。组织机构代码:21897028-8。被执行人:李永希,男,1969年10月14日生,汉族,镇康县如意橡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云南省施甸县人,住施甸县。被执行人:李继芹,女,1970年11月11日生,汉族,镇康县如意橡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云南省施甸县人,住施甸县。被执行人:镇康县如意橡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康县南伞镇公主路与永安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李永希,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永希、李继芹、镇康县如意橡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于2016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施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70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6)云0521执恢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权属被执行人镇康县如意橡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镇康县南伞镇哈里村的橡胶林[林权证号为:镇政林改林政字(2008)第00013号],查封期限为2年。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6日至4月7日,2017年5月2日至5月3日,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保留价356.2638万元和338.4506万元分别对镇康县如意橡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位于镇康县南伞镇哈里村下寨村民小组南奔河大烂地的林权及相关设施进行了两次公开拍卖,但两次拍卖均流拍。经协商,被执行人同意将其所有的位于镇康县南伞镇哈里村的橡胶林[林权证号为:镇政林改林政字(2008)第00013号],以第二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338.4506万元抵给申请执行人施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足部分继续追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镇康县如意橡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位于镇康县南伞镇哈里村下寨村民小组南奔河大烂地的林权及相关设施作价338.4506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施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偿被执行人镇康县如意橡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本息中的338.4506万元。镇康县如意橡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位于镇康县南伞镇哈里村下寨村民小组南奔河大烂地的林权及相关设施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施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施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光武执行员  陈亚楠执行员  杨余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会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