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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行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翟广培与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东莞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广培,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东莞市人民政府,东莞市莞城街道办事处罗沙社区居民委员会,东莞市莞城区罗沙罗二居民小组,东莞市富华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1971行初119号原告翟广培,男,汉族,1981年4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委托代理人黄明、苏达明,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大道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9000073302057。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荣,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晓培,该局工作人员。被告东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70773468-1。法定代表人梁维东,东莞市市长。委托代理人王英臻、吕文祺,市法制局工作人员。第三人东莞市莞城街道办事处罗沙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兴路163号,组织机构代码:K3082054-X。法定代表人古剑锋,该居委会主任。第三人东莞市莞城区罗沙罗二居民小组,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罗沙连登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61776635-6。负责人刘树祺。第三人东莞市富华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莞城西城楼大街南区3座119、120号,营业执照注册号:91441900755615708E。法定代表人陈海宝。原告翟广培因与被告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东莞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东莞市莞城街道办事处罗沙社区居民委员会、东莞市罗沙社区居民委员会罗二居民小组、东莞市富华物业投资有限公司行政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本案第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翟广培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广培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翟广培承担。。审 判 长  余 燕审 判 长  余燕飞审 判 员  李洪朝人民陪审员  张雅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嘉裕嘉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