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2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2民初441号原告李某,女,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埔县。委托代理人邹秀虹、吴雯雯,系广东义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其与被告吴某的离婚纠纷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按规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其武二0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锋 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