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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甘肃民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和田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民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田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525号原告:甘肃民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白海兴,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田乐,男,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甘肃省会宁县。原告甘肃民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田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甘肃民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原告不承担被告拖欠工资2644.46元;2判令原告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5866.79元;3、判令原告不承担被告提出的其他劳动合同纠纷请求。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从未建立劳动关系,被告也没有证据证实与原告建立并履行劳动合同,且被告的工资也不是从原告账户支付,劳动也不是原告安排,因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经审查,2016年12月7日兰州市城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兰城劳人仲案字(2016)20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原告向被告支付2016年6月拖欠工资2644.46元;二、原告向被告支付2015年12月18日至2016年6月30日二倍工资差额15866.79元;三、驳回被告其他仲裁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由于本案仲裁裁决的每一项数额均未超过甘肃省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金额17640元,故本案仲裁裁决系终局裁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甘肃民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驳回起诉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案件受理费1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甘肃民汇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援梅审 判 员  齐红波人民陪审员  魏清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毕春燕????????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