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盛莉莉与被执行人王振江、王晓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莉莉,王振江,王晓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盛莉莉被执行人:王振江被执行人:王晓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盛莉莉与被执行人王振江、王晓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执行(2016)吉0402民初16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吴刚& # xB;审判员 闫 广 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 绍 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