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2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苏彦杰与曹爱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彦杰,曹爱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4民初2293号原告:苏彦杰,男,汉族,1990年3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送达地址:同上述地址。委托代理人:苏士广,男,汉族,1969年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送达地址:同上述地址。被告:曹爱兰,女,汉族,1959年6月30日出生,住柘城县。确认送达地址:同上述地址。原告苏彦杰诉被告曹爱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献科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彦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爱兰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彦杰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曹爱兰之夫梁云正系建筑工程包工头,原告苏彦杰跟随其在建筑工地工作,梁云正欠原告苏彦杰工资12000元,于2013年12月26日给原告出具12000元的欠条一份,至今尚未支付给原告,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夫妇催要,被告夫妇一直推托不还,期间梁云正去世,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来院。上述事实,有被告曹爱兰之夫梁云正出具的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劳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曹爱兰丈夫梁云正欠原告工资款12000元,事实清楚,此笔欠款系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曹爱兰负有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爱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苏彦杰劳务工资款人民币1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曹爱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马献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