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6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孙红科与钱德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红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商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6民初1019号原告孙红科,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商河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红科与被告钱德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商河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红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红科负担。审判员 郑元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解连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