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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2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2670吉银山与金殿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银山,金殿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2670号原告:吉银山,男,43岁,汉族,住淮安市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家宝,盱眙县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殿,男,36岁,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原告吉银山与被告金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2017年6月15日,原告吉银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家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吉银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46元,减半收取1073元,由原告吉银山负担。审判员  王云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