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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1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邸春生与牛春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春生,牛春月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1787号原告:邸春生,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牛春月,女,1991年8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邸春生与被告牛春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09日立案,原告邸春生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邸春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邸春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0元,减半收取计300.00元,由原告邸春生负担。审判员  贾佳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栾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