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初1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邸春生与牛春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春生,牛春月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1787号原告:邸春生,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牛春月,女,1991年8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邸春生与被告牛春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09日立案,原告邸春生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邸春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邸春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0元,减半收取计300.00元,由原告邸春生负担。审判员 贾佳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栾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