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5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北京房修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房修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552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房修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葱店胡同2号院7号楼2单元001号。法定代表人于宁。委托代理人唐志。被执行人王岚,女,1974年12月1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北京房修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丽军审判员 孟凯锋审判员 杨 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