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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民初43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张百新与赵中军、赵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百新,赵中军,赵丹,山东均益药业有限公司,周禹,禹城啄木鸟羊绒科技有限公司,杨吉勇,山东易鑫源食品有限公司,梁吉民,孟凡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4375号之一原告张百新,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赵中军,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禹城市城区。被告赵丹,男,199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禹城市城区。被告山东均益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82688266762P。法定代表人赵中军,该公司经理。被告周禹,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禹城市城区。被告禹城啄木鸟羊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迎宾路与文化街交汇处路东。组织机构代码:79150693-9法定代表人周禹,该公司经理。被告杨吉勇,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禹城市城区。被告山东易鑫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东四环以内。组织机构代码:74781041-5。法定代表人杨吉勇,该公司经理。被告梁吉民,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禹城市城区。被告孟凡强,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禹城市。原告张百新诉被告赵中军、赵丹、山东均益药业有限公司、周禹、禹城啄木鸟羊绒科技有限公司、杨吉勇、山东易鑫源食品有限公司、梁吉民、孟凡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 磊审 判 员  唐存平人民陪审员  李相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侯洪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