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8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齐志辉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志辉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28刑初8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志辉,男,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农民,捕前住本村。2009年12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放火罪,2017年1月14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0日,由高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高阳县看守所。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志辉犯放火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素玲、王仲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志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12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齐志辉无故用打火机将霍某1存放在街道东侧的玉米秸秆点燃;随后,被告人齐志辉又将同村齐某家东墙外玉米秸秆及麻山药秧垛点燃。2016年12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齐志辉以同样的方式,将霍某1存放在同村霍某2西墙外的玉米秸点燃。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指控被告人齐志辉的行为构成放火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齐志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齐志辉无故用打火机将霍某1存放在街道东侧的玉米秸秆点燃;随后,被告人齐志辉又将同村齐某家东墙外玉米秸秆及麻山药秧垛点燃。2016年12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齐志辉以同样的方式,将霍某1存放在同村霍某2西墙外的玉米秸点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主要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齐志辉供述,2016年12月17、18号左右的晚上,其在王某某家喝酒来着。其没骑车子,其在利家口村霍某1家和齐某某家(齐某家)门外街上点火了。其在街道的两边点的火,霍某1家在路东,西北边空宅基地上都是棒子秸,其点着的靠路边树下的棒子秸,周围也都是棒子秸,南北边都是人家,西边是条南北道,其点着火看着烧起来就走了,然后其怕都烧着了就回去救火了。其点着的是齐某某家东墙外靠在墙上的棒子秸和门口南边的一个柴火垛,其用打火机点着了就跑了,后来其也怕烧得厉害,就回去帮着救火了。齐某某家东边是人家,南边是空地,北边是人家,西边也是人家。齐某某家人用水桶救火,火势大,其过去也帮忙用水桶泼水灭火,后来其和齐某某用水管灭火,才把火控制住了,把齐某某家东墙都熏黑了。2016年12月17日至12月18日监控录像视频里12月17日晚23点43分是其去霍某1家叫霍某1了,12月18日1点17分在齐某某家墙东外点火的是其。2016年12月23日23时30分至23时42分监控录像视频里骑车子的人是其。2016年12月23日晚上其可能是在王某1家喝了约一斤多白酒,然后其骑自行车回家,其由南往北路过齐某某家,过了其家路口,往北边其去了霍某1家西边空地北边傻英(霍某2)家西墙外,其见墙头边上有竖着放着的棒子秸,其就用打火机点着了,其看着火着起来,其就骑自行车往南回来从其家胡同往东拐回家了。傻英家北边是条街,西边是条南北道,道西边是人家,南边是空宅基地,空地上是堆着的棒子秸。其点火的打火机是点烟用的,不知道扔哪了。2、被害人霍某1陈述,证实2016年12月17日晚上十一点多钟,其在家睡觉,听见门外有人敲门,其开门见是齐志辉。齐志辉说:“你家着火了。”其往外看见其家门外西边南北道的路东边树下其存放的棒子秸和木头着火了,其和齐志辉赶紧跑过去,其把着火周围的棒子秸拉开,看着火烧完,齐志辉说打酒去,就往北走了,其怕再着火就在街上呆着了。到了凌晨一点多钟,其看见齐某家门口两边着火了,火势挺大,齐某和齐某的儿子在救火,齐志辉也在那帮着救火,齐某家着火着的大,人们接水灭火,其在那呆到了快三点就回家了。其存放在西北边空地的大概有十来捆棒子秸被火烧完了,大门口有三捆竖着靠在墙上的棒子秸被烧完了。其救火救得及时,没有引起更大的火灾。2016年12月23日晚上23点多钟,其在家睡觉,后看见大门外西南邻居后墙上有火光,出去到了门外西边街上看见霍某2家西墙头外其放着的棒子秸着火了,其就赶紧提水去灭火,紧挨着着了两处火,南边这处火有电线杆,上边有电线,其用水浇灭了火,也就没烧了电线,存放棒子秸的空地着的火其用水浇灭了。其救火救的及时,电线没损坏,火没烧到霍某2家里。2016年12月17日至2016年12月18日监控录像里2016年12月17日23时45分从监控北边路东出来的两个人是齐志辉到其家说着火了,其和齐志辉往北边着火的地方去的;12月18日1时17分监控照着的路西边齐某家门外点火的人是齐志辉。2016年12月23日晚间的监控录像里齐志辉12月23日23点35分从南往北骑自行车到的北边霍某2西墙外那边,霍某2西墙外其放着的棒子秸就着火了,23点41分,齐志辉又骑自行车从北往南回来往东拐了。其肯定监控录像中的男子是齐志辉。3、被害人齐某陈述,其家门外被人放火烧了棒子秸、破烂木头门还有花生垛。2016年12月18日凌晨1点多钟,其在家北房东头屋里睡觉,看见窗户外东边街上有火光,其出了大门见门南边东墙山堆着的破烂木头门和棒子秸着火了,门南边花生秧垛也着火了,其就叫其儿子齐某某出来赶紧救火,其用水桶接水灭火,齐志辉从北边走着过来也帮着救火,晃晃悠悠的,接水时候还把水泼在自己身上,其怕齐志辉出事就叫齐志辉走了。北边霍某1过来后说霍某1家门外也着火了,到了凌晨4点多钟,才把火灭了。其家东配房墙东外靠在墙上的十来个木头门和棒子秸被烧完了,门口南边的花生秧垛也烧完了,其家门口着火的上方有电线,别的没损失就是东配房的墙山熏黑了。4、被害人霍某2陈述,平时村里都叫其傻英,其不知道着火当时的事,其第二天才看见其家西墙外霍某1竖着靠在墙上的成捆棒子秸都烧没了,把其家的墙也熏黑了,着火的时间是2016年12月23日晚上,在着火的地方有电线杆,电线没被烧坏。其家院里东北边是住房,东南边是存放的车床,靠西墙是个搭的铁棚子,着火的地方在铁棚子墙外边。其家道北边、其家东边是人家,南边的东边是霍某1家,南边靠西是空地,空地上是霍某1放的棒子秸总着火。5、证人徐某证言,其是利家口村村主任。2016年12月17日晚的监控里其看不清是谁,监控里是霍某1家出来的人,12月18日凌晨从南边打着手电筒过来的男子在齐某东墙外点火的人是齐志辉,12月23日23点35分从监控南边路过齐某家往北骑自行车走的男子也是齐志辉。其确定监控里看到的男子就是齐志辉。6、证人王某1证言,2016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大概七、八点钟,第二天听说齐某家前一天着火了,齐志辉骑车子到其家,齐志辉拿着一瓶白酒和兰花豆、瓜子找其喝酒,齐志辉自己喝的一瓶一斤的白酒,剩下一两左右才不喝了,齐志辉喝完酒,也没骑车子,自己就走着走了。7、监控录像光盘三张,证实被告人齐志辉作案的时间、地点及相关情况。8、勘验检查笔录及所附平面图、照片,证实高阳县利家口村齐某家和霍某1家着火案现场的基本情况。9、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齐志辉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8日被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10、执行通知书存根及回执,证实被告人齐志辉因故意伤害罪被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间自2009年12月22日起至2011年12月21日止。11、办案说明,高阳县公安局旧城刑警队证实经查询,被告人齐志辉于2009年12月22日至2011年12月21日缓刑期间没有发现其他违法犯罪情况。12、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齐志辉的基本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齐志辉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齐志辉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志辉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20年3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王章明审判员 赵田茂审判员 郑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段希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