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3民初2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龚占东与唐山市连创制钢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占东,唐山市连创制钢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3民初2275号原告:龚占东,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被告:唐山市连创制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茨榆坨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振国,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月辉,该公司职工(特别代理)。龚占东与唐山市连创制钢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龚占东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占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龚占东负担。审判员 吴尚武二○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凯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