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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3民初2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龚占东与唐山市连创制钢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占东,唐山市连创制钢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3民初2275号原告:龚占东,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被告:唐山市连创制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茨榆坨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振国,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月辉,该公司职工(特别代理)。龚占东与唐山市连创制钢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龚占东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占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龚占东负担。审判员 吴尚武二○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凯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