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25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许某与骆某、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骆某,杭某,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5民初25680号原告许某,女,1956年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代理人关巧云,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某,女,1972年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王清亮、王洁茹,河南豫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某,男,1970年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某公司。原告许某诉被告骆某、杭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的委托代理人关巧云,被告骆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清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骆某向原告借款元整,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月,月利率为,某公司提供担保。被告骆某利息付至前。现借款期限届满,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诿,至今未清偿其所欠原告的借款及利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骆某、杭某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整,自起按年利率算至清偿时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为元);2、被告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骆某辩称:借款基本属实,对借款数额没有异议,利息过高,请法庭予以减少,借款来源的合法性需要进一步核实。被告杭某、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1、原告与被告骆某、某公司签订《合同》一份,主要约定:被告骆某向原告许某借款元整,用于购画,月利率2%,借款期限自止,共个月;份以前利息结清,从到期本息一次结清;某公司为此次借款提供担保,字画抵押(详见清单)。2、原告与被告骆某、某公司签订《合同》一份,主要约定:被告骆某向原告借款元整,用于购画,月利率,借款期限自,共月;以前利息结清,从到期本息一次结清;某公司为此次借款提供担保,字画抵押(详见清单)。3、彭莱与被告骆某、某公司签订《合同》一份,主要约定:被告骆某向彭莱借款整,用于购画,月利率%,借款期限自共个月;以前利息结清,从到期本息一次结清;某公司为此次借款提供担保,字画抵押(详见清单)。4、彭莱与被告骆某、某公司签订《合同》一份,主要约定:被告骆某向彭莱借款元整,用于购画,月利率,借款期限自共月;以前利息结清,从到期本息一次结清;某公司为此次借款提供担保,字画抵押(详见清单)。5、原告提交的抵押物清单显示为:许朝旭作品共计幅花鸟画,编号分别为。被告骆某认可其上述抵押物系由其提供。原告认可上述抵押物存放于原告处。6、彭莱通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向被告骆某账户转账元,彭莱称其中是许某借给被告骆某的款项。7、原告本次诉讼中仅主张其与被告骆某、某公司于签订的《合同》中的款项。原告认可被告骆某支付利息直至。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骆某向原告借款元,有《合同》、银行流水、证人证言为证,现借款期限届满,原告要求被告骆某偿还借款本金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认可被告骆某偿还利息至,原告要求自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息,符合合同约定且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骆某提供有抵押财产,故原告应当先就抵押财产实现债权,不足部分,再由被告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以被告杭某与被告骆某系夫妻关系为由,要求被告杭某承担还款责任,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杭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骆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许某借款本金元及利息(自起按年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某公司在被告骆某提供的抵押财产(许朝旭作品共计花鸟画,编号分别为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对被告骆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公告费元,由被告骆某、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何 珂人民陪审员 周海玲人民陪审员 杨玉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乔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