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执恢5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劳仕德与劳艳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劳仕德,劳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恢5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劳仕德,男,汉族,1954年9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劳艳芳,女,汉族,1947年6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经执行,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71.67元,扣除执行费后将余款340.99元退予了申请执行人,因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该次执行。2017年3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确认已经收到被执行人偿还的借款13000元,并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2017年6月13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以本案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逾期申请恢复执行的本院不予受理。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当事人应书面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国安执行员 蔡剑波执行员 姜文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詹月华 微信公众号“”